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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行政性与法定性的思考
来源:周村区人防办 曲庆霞 日期:2008-8-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凭借国家行政权,依照法律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无偿征集的行政行为。在按“造价”征缴的新形势下,易地建设费的征缴工作,应准确把握好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性和法定性。
    一、法定性是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根本
    《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的规定,其法定性是不言而喻的,是保障防空地下室建设不受特殊情况干扰,实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人防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各地执行情况看,易地建设费的征缴工作,普遍侧重其行政性,而偏废其法定性,这不但造成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不匹配,而且导致大量国有人防建设资金流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易地建设征缴政策不到位 
    在今年全省新收费标准出台前,在执行易地建设费法定性上不到位,按规定征集的人防工程建设资金,远远低于防空地下室的造价,不仅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有效实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而且在执行上有失其法定性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样是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法定性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不但提高了建设成本,而且延长了工期,同时降低了投资的回报率。反之,又省时,又有利可图。由于征缴政策的不到位,大大削弱了易地建设费征缴的法定性。
    (二)易地建设费征缴主体的多元化 
    两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易地建设费征缴主体由多元化向单一化过度的过程,即建设单位由用房主体向房地产开发商主体的转变过程,换句话讲,由“自建”向“购置”的过程。在征缴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自建”工程的福利性,加上各种行政干扰,防空地下室建设变通为易地建设费的征缴,进而将易地建设费演变成为一般性的事业收费,减、免现象带有普遍性,甚至出现了拒缴、抗缴现象,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造成大量国有人防工程建设资金被当作“福利”和“利润”流失掉,易地建设费的法定性得不到全面落实,严重损害了人防部门的形象和人防法律的尊严。
    (三)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性在执行中机制不健全
    《办法》第十六第二款“结合民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和第十七条“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明确了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性。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审流程,新建民用建筑在项目立项时一并制定防空地下室项目,特殊情况不宜建设的,通过足额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形式履行法定义务,易地建设征缴的行政性,其目的是便于易地建设费法定性操作。在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健全,执行上各自为政,导致人防部门在易地建设费征缴中只有处罚权,没有制约权,无形之中增大了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难度,造成人防部门“孤军”作战的格局,形成了“追讨”模式。在社会上形成了人防部门就是收费部门的模糊认识,这一现象已成为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行政性是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获取成果的保证
    易地建设费征缴的行政性,决定了征缴工作的轴心在党政机关。近年来,我区易地建设费征缴金额之所以成倍增长,并呈现出了良好发展势头。其根本做法,就是开创性地做好行政性这篇文章。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关健
    任何工作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也不例外。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易地建设费征缴的行政性放在突出位置。一是改善执法条件。近三年,我办先后购置了三辆公务用车,全力保障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改变了过去骑自行车开展征缴工作的尴尬局面,条件的改善,不仅提高了人防部门的形象,最重要的是激发征缴人员的主观能力性,促进了征缴工作的开展。二是谋求政策支持。做好经常性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理解与支持,区政府先后印发周政发〔2004〕321号、周政字〔2007〕20号、周政办发〔2007〕31号三个有关征缴工作的文件,区委、区政府领导对人防工作非常重视,经常听取区人防办工作汇报,并就如何开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征缴工作的开展,还营造了了解人防、关心人防、支持人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部门团结协作是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保证
    多年来,我办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在加强易地建设费法定性宣传的同时,不断与建设口各部门加强沟通和交流,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联审联批把关制约机制,尽管还达不到法定性要求,但基本改变了“追讨”模式,解决了拒缴、抗缴问题。随着征缴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坚信,实现易地建设费法定性征缴模式的目标已经不远了。
    (三)做好服务是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保障
    在易地建设费的征缴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循序渐进地做好征缴工作,在扭转了拒缴、逃缴局面的同时,开创和谐征缴环境。一方面,主动做好易地建设费法定性宣传。通过召开房地产企业法人座谈会、放下架子平等沟通、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等举措,得到了理解与信任。另一方面,积极主动的做好服务工作。通过送资料上门、送信息上门、送手续上门等服务活动,付出的是劳动,得到的是尊重、是支持。改变了“门难进、脸难看、人难见、事难办”的征缴局面,构造了和谐执法环境。
    三、法定性是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大力建设法制政府的趋势下,易地建设费按造价征缴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征缴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人防部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法定性和行政性环境建设。
    (一)积极做好“轴心”的宣传
    多年执法和宣传工作的开展,为新征缴政策的贯彻执行打下了基础,但易地建设费征缴行政性的宣传不能松懈。党政机关是执行好、落实好征缴政策的“轴心”,只有做好“轴心”的宣传,“外行”才能变成“内行”,才能健全完善联审联批、相互监督、共同把关的长效制约机制,才能改变“孤军”作战局面,这是实现易地建设费征缴法定性目标的根本,必须着力打造部门协同、市区协作、军政一心、左右同向,充分发挥“轴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行政性和法定性。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只有充分发挥执法队伍的作用,才能实现征缴工作的新突破。首先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就是要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人,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征缴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人防建设才能又好又快发展。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培训。由于我办没有设置专门的执法科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年龄偏大,专业性不强的问题短期内得不到改观,要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加强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吸纳新理念、学习新方法、掌握新技能,在加强执法资格认定考核的同时,积极做好人才的引进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再次,要健全完善市、区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成效。
    (三)要强化征缴监督
    依法行政,是对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定要求,是“治”官不是“治”民。只有管住了行政性,才会保障法定性,不失公正、公平。因此,强化执法权、审批权监督和制约,是征缴工作的关健。一要严把审批关,形成审批、征缴工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征缴格局。二要积极做好现代化审批网络建设,建设好市和区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督有力的长效行政审批机制。三要做好易地建设费的财务管理,要不断提高易地建设费法定性的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着力解决好“用途”的多样性,堵住挪用、统筹等漏洞,扭转年年收钱不见钱的困难局面。四要积极参与城市基础建设,充分利用“结建”政策,积极投资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储、城市地下农贸集市等基础设施,不失为贯彻征缴工作法定性的善意之举,必将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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