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旧城区内单位拆迁改造、企业外迁,旧城改造工程项目越来越多,这些老单位、老企业,很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重要部门、大中型企业,在六、七十年代为了战备的需要,修建了一些防空地下室、防空干道,当时界定为单位自建人防工程,由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原有的功能没有被充分利用而是逐渐被遗弃或者因人员变动、有关资料丢失无法向下交接,致使有些人防工程出入口被人为填埋或破坏,无人能说清其位置和基本情况。目前,这些单位、企业面临拆迁、转让、出卖,需要重新建设。由于对人防工程不够重视或不知详情,在新建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意无意破坏了这些早期人防工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人防工程是人防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人防国有资产是人防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国家人防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指出:“人防国有资产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损害。”所以,为了避免早期人防工程遭到破坏,更好地保护人防现有资产,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一、正确界定人防国有资产,依法保护早期人防工程 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修建的公共人防工程和专用工程,以及单位负责修建的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都属于人防国有资产。人防工程无论大小,无论谁建设,谁管理,都应属于人防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破坏。近年来,我们有个误区,就是人防部门管理的已归档的人防工程,有资料、有图纸、定期维护,但是单位人防工程特别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当时由单位自己管理使用,有的没有在人防部门备案和留存相关资料,人防部门不能确切掌握工程数量和状况,特别一些小型人防工程别说是人防部门不掌握,就连单位自身也说不清,导致早期人防工程无人问津,成为无主工程和人防部门管理的死角。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许多单位改制,单位因为资金、人员等等原因对早期人防工程不能进行维护管理,长期闲置,战备效能、经济效能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使人防的合法权益在疏于管理中受到侵害,并屡遭破坏,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为单位自建、单位管理的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属单位自有,可以随意处置的观点是错误的。人防部门应该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人防工程的合法权益。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在购买了某企业的旧厂房之后,在企业原址承建住宅楼,房地产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废拆除手续,擅自拆除了原企业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发现其违法行为后,我市人防执法检查组当场进行了取证,并作好询问笔录和检查记录,向其现场负责人告知: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是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停工,在接受人防部门处理之前不得继续施工。并按照执法检查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但该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单位人防工程已经报废,况且是原企业单位的自建工程,该单位在向他们出售该地块时,也没有向他们说明这是人防工程,故无须再办理人防拆除手续。后经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该房地产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了人防工程重置价格补偿款,依法保护了人防国有资产。单位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和公共人防工程一样都属于人防国有资产,人防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作好最基础的统计工作,摸清人防工程的状况,重新界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加强管理 ,增强保护意识,维护好“前辈们”给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 二、加强人防执法检查,有效防止破坏早期人防工程 目前,我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一直坚持到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执法,这对于在旧城改造建设中及时发现单位拆迁、改建,及早提醒有关单位注意保护早期人防工程是非常有效的手段。一是划定重点检查区域和重点单位,重点关注其拆迁建设情况,及早发现和阻止破坏人防工程的现象发生。二是熟悉已知早期人防工程的数量、位置和基本情况,定期巡查,发现周围有建筑工地,就要进行认真查验,告知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的位置,出入口等,宣传人防法关于保护人防工程的具体要求,防止建筑施工中损坏人防工程。三是对未知的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到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首先要认真察看是否有人防工程,如确认有人防工程,就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和遭破坏的情况,及时阻止建设单位继续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按程序报人防主管部门处理。四是设法预知建筑工地的位置,建设单位的情况,建筑物的性质,提前告知建设单位做好对人防工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纠纷。五是对已经被破坏的人防工程,要严格按人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决不能因为是单位自建工程就免于处理,坚决依法保护早期人防工程。 三、认真普查,建档立制,保护人防国有资产 2006年,某企业在我市开工建设住宅楼,原单位的战备人防工程被破坏,当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却拿不出该工程为人防工程的证据。所以,我们应该对全市人防工程的数量和位置了如指掌,在单位早期人防工程遭到破坏前,能积极、有效的防止破坏工程的现象发生。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是把握主动性,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全市进行一次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大普查,对没有建档的单位早期人防工程进行调查摸底,详细了解每个单位的基本建设情况,特别是了解老单位、老建筑,寻访老职工、老住户,摸清全市人防工程的详细情况。在人防出入口设置明显人防标志,这样既可宣传人防,又可有效地防止破坏人防工程的事件发生。二是把握工作的关键,已经调查清楚的人防工程,就要登记在册,标明位置,标图拍照,列入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做好建档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个工程档案资料要齐全、准确,产权清晰,注明管理单位和责任人。三是负责人防执法检查的科室要备份工程档案资料目录,以便在执法检查中,对人防工程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四、加强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 2005年,某企业在建设综合楼时,综合楼的地基破坏了部分人防疏散干道出入口(该出入口多年来已弃之不用)。我办本着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同意该企业的请求,按原规划和设计施工,并要求在综合楼建设的同时必须恢复人防出入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在原人防疏散干道出入口位置为人防办提供口部房一间,作为人防疏散干道的有机组成部分,归人防部门管理。这样既确保了人防疏散干道的完整性,又增加了人防平战结合效益。《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我认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根本目的是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同时,和平时期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服务。通过对该开发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既保护了早期的人防工程,又增加了地上人防国有资产。这样以一个口部房这个点就有可能带动一段地下工程的充分开发利用,以点带面、一举两得。无形当中增加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使用面积,使早期的人防工程也能充分合理的发挥其作用,促进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管理走向良性循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一是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能轻易报废早期人防工程。对翻新拆建的单位要督促其保护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或报废的工程,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二是对出让、出卖土地的单位,原单位人防工程应收归人防部门所有,标明人防工程的位置,出入口等,设置警示牌,防止在开发建设中被破坏。三是对早期人防干道进行普查,合理增加人防出入口,增加平战结合效益。只有这样人防工程才能得到保护,人防现有资产才能保全,人防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人防部门依托现有的人防工程(含早期人防工程),就能争取更大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认识依法保护人防工程的重要性,树立“保护一个人防工程,增加一份国有资产”的理念,把现有的人防工程保护好,维护好、利用好,努力提高平战结合效益,为人防建设积累必要的战备资源和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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