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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拆除
日期:2008-8-4

一、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申请报告。
    2、人防工程平面位置图、平面图或人防警报设施位置、型号及相关资料。
    3、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后,重新布点的申请。
二、审批程序
    1、人防工程拆除
    (1)拆除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现场勘察。
    (3)经审核后,上报省人防办审批。
    (4)经省人防办审批后,下发批复意见。
    (5)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2、人防警报设施拆除
    (1)拆除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现场勘察。
    (3)经审核批准后,拆除单位按指定位置恢复人防警报设施。 
    (4)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三、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办结。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淄政发[2007]5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
五、收费标准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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