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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的规定
日期:2008-8-5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鲁防发【200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通风滤毒设备,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防爆波闸阀等)、通风滤毒防化专用设备等。

  二、建设单位选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具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许可证书》、《山东省人防防护设备登记备案证明》,并经市人防办审核允许进入我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三、市人防办每年初对申请进入淄博市场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准入登记,并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审核,公布当年允许进入淄博市场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厂家名单。

    四、定点厂家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必须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五、定点生产厂家与建设单位签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合同后3日内由定点厂家负责到市人防办登记备案。

    六、定点厂家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和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生产厂家负全责。

    七、人防工程完工、竣工进行人防验收时,应出具所用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淄博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准入申请表》。

    八、定点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我市市场的供货资格:

  1、未按规定在市人防办办理准入申请的;

  2、无正规图纸生产的;

  3、制假售假的;

  4、私改图纸的;

  5、偷工减料的;

  6、有质量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7、异地私自加工的;

  8、不按合同按时供货,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定点厂家必须严格执行人防机关定期公布的指导价格,上下浮动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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