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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行制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8-5

区县人防办,高新区人防办:

   现将《实行制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实行制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实施办法

按省人防办的要求,《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由省人防办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我市规划区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报市人防办,经审核批准,由市人防办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人防办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2、我市规划区内的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属)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将申报资料报区县人防办,由区县人防办提出意见报市人防办,经审核批准,由区县人防办到市人防办统一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县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由区县人防办提出意见报市人防办,经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区县人防办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区县人防办持缴费正式发票到市人防办统一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3、该实施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区县人防办自行印制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同时废止。

  附:《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统一编号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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