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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8-8-5

各区县人防办,高新区人防办: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对《淄博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新标准自2007年5月1日施行,原《关于修订〈淄博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淄防办[2006]31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淄博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且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新建10层(含)以上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新建9层(含)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同步修建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同步修建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五)按照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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