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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8-8-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减免,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三、人防工程补偿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根据鲁价费发〔2006〕220号文件要求,为保障省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各区县、高新区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缴省财政。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各收费单位在接本通知后,请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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